李小紅
  李偉民
  陳芳華
  專家觀點:
  ◇經營者誇大功能進行宣傳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虛假宣傳行為的參與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防霧霾口罩市場屬於新興市場,尚未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秩序,大量工業口罩被消費者誤用,存在巨大的健康隱患
  隨著霧霾(PM2.5)的加重,人們的防護意識越來越強,一系列防霧霾產品大量出現,其中口罩最為常用。面對“防霧霾”“防PM2.5”“100%安全”的宣傳廣告,消費者眼花繚亂。這些口罩真能防霧霾嗎?什麼樣的口罩能防霧霾?有沒有一個國家統一的認定標準?經營者如果虛假宣傳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江蘇省三江學院副教授李小紅、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偉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芳華。
   防霧霾口罩宣傳是否名符其實
  記者:防霧霾口罩真能起到防霧霾的效果嗎?
  李偉民:我國霧霾現象越來越嚴重,防霧霾口罩也成為市民必備品。但北京同仁醫院呼吸內科專家表示,目前許多聲稱能過濾PM2.5的口罩大部分為概念產品,只是噱頭,對PM2.5根本沒有阻隔作用。能過濾PM2.5的口罩一般要有7層,例如手術室級別的N95口罩。但這種口罩透氣性很差,心肺功能不好的老年人戴了會有危險。
  陳芳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近期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多個品牌的口罩涉嫌防霧霾虛假宣傳,目前防塵口罩生產標準為在粉塵環境工作下所必須達到的工業標準,對PM2.5級空氣顆粒物的防護能力最高是95%,口罩上“安心百分百”“過濾效果99%”等宣傳用語誇大了口罩的實際功效。這說明多數口罩的防霧霾功能是嘩眾取寵。
  經營者誇大口罩功能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誇大口罩防霧霾功能,豈不是虛假宣傳?
  李小紅:是的。經營者誇大口罩防霧霾功能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陳芳華:經營者的這一行為還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口罩一直都是行業專用品而非普通消費品,之所以現在成為普通消費品就是因為霧霾嚴重。經營者在並不具備防霧霾口罩的產品上宣傳能阻止PM2.5,實際上侵犯了其他誠實的口罩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
  記者:這類經營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李小紅:虛假宣傳行為的參與主體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口罩生產商、經銷者,還有廣告主等,其行為因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他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公平競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相關主體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實踐中,有些社團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如果相關產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些組織也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李偉民:從行政責任上看,根據我國廣告法規定,企業對口罩產品嚴重誇大其防霧霾功能,實屬虛假廣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廣告法第37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也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防霧霾口罩不防霧霾的問題該怎樣解決
  記者:老百姓對口罩需求強烈,很希望自己買的口罩能防霧霾,老百姓的願望能實現嗎?
  李小紅:關鍵是出台國家標準。當前,市面上涉嫌虛假宣傳的防霧霾口罩上多印製“防PM2.5”“100%安全”等字樣。事實上國家至今未出台防霧霾民用口罩生產標準,目前涉及口罩的國家標準有三個: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B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YY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按照標準分類,第一個屬於勞動防護類產品標準,後兩個屬於醫用防護產品標準,由於使用環境不同,防護對象也不同,但其中任何一個標準都不能完全適用民用防霧霾口罩。由於沒有標準規範,企業生產及檢測機構對於民用防護口罩的檢測都是自己選擇某個標準,面對廣大民眾對防霧霾口罩的強烈需求,急需國家出台生產標準。
  李偉民:在北京市的幾家藥店,我發現在售的口罩五花八門,種類繁多,有無紡布醫用口罩、紗布醫用口罩,在外包裝顯著位置上標明“防PM2.5字樣”,聲稱對PM2.5有阻隔效果,而這些口罩大部分標明的執行標準都只是行業推薦性標準。目前我國的防霧霾口罩市場正在遭遇仿冒盛行與標準模糊的雙重夾擊。一方面,行業準入門檻限制並未隨市場規模的擴大而提升,出現了山寨口罩充斥市場的狀況。在小作坊里仿冒像N95這樣的有行業標準生產的口罩在網絡上1元就可以買到。另一方面,由於防霧霾口罩市場屬於新興市場,尚未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秩序,國家標準至今未出台,大量工業口罩被消費者誤用,存在巨大的健康隱患。
  陳芳華:據瞭解,由於民眾對防霧霾口罩的需求巨大,相關部門正在制定《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內容涉及口罩原料、結構、標簽標識、外觀等,主要指標包括功能性指標顆粒物過濾效率、呼氣吸氣阻力指標、密合性指標等。該標準還將對口罩分級、分類。根據大氣污染程度,分為重度污染適用、中度污染適用、輕度污染適用;針對不同人群,如成人、兒童、體弱者的特征,設定不同的呼氣阻力指標。
  11月21日,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空氣凈化器》國家標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能否出台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我們拭目以待。
  記者:在目前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消費者該怎樣選擇口罩?
  李小紅: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口罩有以下幾種,一是普通的棉口罩,這類口罩能濾除花粉之類的大顆粒物,對於PM2.5這樣的細顆粒物沒有什麼防護作用。二是活性炭口罩,但活性炭層只是增加了對異味的濾除作用,並不能增加對顆粒物的防護效果。三是工業用的防塵口罩,這類口罩對細顆粒物的防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呼吸阻力很大,長時間佩戴,會引起頭暈、噁心等癥狀。四是醫用口罩,主要用於防護細菌,對PM2.5顆粒也有一定防護效果。五是醫用防護口罩,也就是常說的N95口罩,對PM2.5防護率達95%,但是這類口罩呼吸阻力過高。此外,還有一些口罩帶有呼吸閥,可以使呼吸更順暢一些,但不會增加對顆粒物的防護效果。對以上幾種口罩,消費者如何選擇要視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陳芳華:作為消費者,一方面要通過學習瞭解有關防霧霾的知識,減少預防盲點,比如有關專家介紹,N95口罩可能防霧霾效果比較理想,但不可能將細小顆粒物100%過濾掉,這樣就能知道防霧霾口罩的最大功效,不會被各種口罩的虛假宣傳所騙。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對產品的識別能力,如果口罩是無廠名、廠址和商標的“三無”產品則不應購買。如果購買醫用、防塵等特殊功用的口罩,要查看包裝上是否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可能的話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出示該批商品的檢測報告及製造商的生產許可證等。  (原標題:防霧霾口罩五花八門 專家:急需國家出台生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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