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1月20日電 (劉祥偉 楊顏慈)利用職務之便,海門市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原副主任王勇利用虛假房產信息偽造房屋所有權證4本,用於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0元;侵吞二手房過戶費159200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355000元……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0日,江蘇省檢察院通報6起反瀆職侵權工作典型案例,瀆職行為包含挪用農業專項資金用於個人消費、對銷售“地溝油”查處不力、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
  1、王勇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
  王勇,海門市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原副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王勇在擔任房產登記中心副主任期間,分管網絡管理工作,負有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管理的職責。受他人請托,明知他人提供的商品房網簽合同撤銷材料都缺少退款證明的情況下,違反辦理撤銷網簽合同文件的規定,冒用房產登記中心駐行政審批中心窗口其他工作人員的用戶名,先後在房產登記中心商品房電腦管理系統中直接撤銷了63套商品房的網簽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出售方未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房產交易過戶,造成了房產交易中國家稅費損失3837995.3元。此外,王勇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二手房過戶費159200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355000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間,未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虛假房產信息偽造房屋所有權證4本,用於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0元(已償還)。
  2014年7月16日,法院判決王勇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蘇長青濫用職權、受賄案
  蘇長青,鎮江市京口區象山鎮原副鎮長。
  2009年7月,蘇長青利用擔任鎮江市京口區象山鎮副鎮長、街道副主任並分管轄區防違治違工作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和拆除過程中,徇私情私利,對劉某某等人在七一園藝場內的違法建築少拆或者不拆,致使其違法建築得以重建和擴建,後該違法建築因拆遷獲得補償款共計868萬餘元,實際造成國家損失400萬元。此外,2009年至2013年間,蘇長青利用負責轄區防治違法建設、村鎮建設、城市管理、徵地拆遷等工作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計37000元、購物卡計19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3年11月13日,法院判決蘇長青犯濫用職權、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3、池春林玩忽職守、受賄案
  池春林,南京市六合區雄州街道經管站原站長。
  池春林在擔任南京市六合區雄州街道經管站站長期間,未認真履行對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定期審計職責,未嚴格執行內部財務管控制度和印鑒分離制度,致使該經管站總賬會計朱某某在2003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私自提取經管站帳戶中的農業專項資金用於個人消費。
  因池春林疏於管理,導致專項資金共計被挪用264萬餘元,無法追回,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此外,池春林利用負責申報、審核農村公益事業項目的職務之便,於2008年至2012年期間,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2.8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3年7月25日,法院判決池春林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4、劉漢洋、陳士明玩忽職守案
  劉漢洋,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監管科原科長。陳士明,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特種設備稽查中隊原中隊長。
  2010年至2012年2月,王某某等人的江蘇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地溝油”,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處,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
  經查,2011年11月15日,劉漢洋在組織實施對康潤公司進行地溝油專項檢查中,未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未對康潤公司食品原料進行認真檢驗,未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以致未能及時發現被監管食品生產企業康潤公司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和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事實。
  陳士明在在稽查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兩次對舉報康潤食品公司生產地溝油的檢查中,均沒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以致未能及時發現被稽查食品生產企業康潤公司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並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事實。康潤公司生產的“地溝油”共計銷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額達6000餘萬元。
  2014年8月7日,法院判決劉漢洋、陳士明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凌志純濫用職權、受賄案
  凌志純,蘇州市農業委員會原黨委委員、蘇州市畜牧獸醫局原局長。
  凌志純在履職過程中,明知該市某牧場2009年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改擴建項目、相城區某種養基地2008年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等14個補貼項目中達不到驗收標準,系提供虛假材料欲騙取驗收通過。
  為徇私利私情,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核、監督、檢查、驗收、資金撥付與協調等職責,尤其是在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建設存在未按項目實施方案施工建設,建設不符合要求,未添置部分應增設備等問題,仍違法決定通過驗收。致使上述十多家單位非法獲取專項財政補貼,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累計575萬元。此外,2006年至2013年期間,凌志純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農業產業化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所送價值179.9萬餘元的財物。
  2014年4月10日,法院判決凌志純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6、呂西志玩忽職守、貪污案
  呂西志,徐州市銅山區馬坡鎮農技中心原主任。
  2009年3月起至2012年,呂西志自負責本鎮的糧食補貼審核工作,未按照規定對各村上報的糧食補貼情況進行核查抽查,致使259萬餘元糧食補貼款被馬坡鎮九段村主任王世忠(已被判刑)、十段村主任張金務(已被判刑)截留用於村開支使用,嚴重損害了種糧農民的利益,損害了黨的惠農政策。此外,呂西志在任馬坡鎮農技中心主任期間,採取虛報種糧面積騙取國家種糧補貼款、違規截留農技項目補貼等方式將29萬餘元公款截留,其中4萬餘元被其侵吞。
  2013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呂西志犯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完)  (原標題: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原副主任騙取住房公積金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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