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陳豪
  (授權發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陳豪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等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陳豪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等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接受陳豪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確認。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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